5.2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


5.2.1 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时,可根据现场损失物情况划分不同单元,选择相应的统计技术方法(见 第7章)进行计算。
5.2.2 对损失价值相对较小的,或统计成本大于损失的,或杂乱零散无法区分的损失物,可不分类别、 不分件数进行总体估算。
5.2.3 对文物建筑、珍贵文物、国家保护动植物、私人珍藏品等真伪鉴别难度较大、损失价值计算较难 的以及社会影响大的火灾,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专业部门对其损失进行评估;亦可用文字描述的方式统计损失物的名称、类型、数量等。
5.2.4 财产损失计算中的价格取值原则如下:
a)对实行政府定价(包括工程定额)的商品、货物或其他财产,按政府定价计算;
b)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、货物或其他财产,按照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价格;
c)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、货物或其他财产,参照同类物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;
d)对生产领域中的物品,如成品、半成品、原材料等,按成本取值;
e)对流通领域中的商品,按进货价取值;
f)对使用领域中的物品,按市场价取值。
5.2.5 对无法统计的损失物可不做损失价值统计或仅做文字、图片描述。如:火灾湮灭的物品或因火灾烧损、烟熏、砸压、水渍等作用致使损失物无法辨认等。
5.2.6 本标准未列入的财产类别,其损失可参照类似财产统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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